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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337调查 中国企业应当加强自主创新

ljy 200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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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337调查”正迎面袭来。2月20日,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荣誉退休教授Rothschild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下称“ITC”)递交申请,要求对短波长发光二极管启动337调查,并申请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此次337调查的涉案企业范围非常广泛,涉及日本、中国、韩国等9个国家和地区的包括LG电子、摩托罗拉、诺基亚等国际知名品牌在内的34家企业,其中中国的4家企业分别是深圳超毅光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鸿利光电子有限公司、佳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洲磊电子有限公司。3月20日,ITC正式立案。

  依据相关程序的规定,ITC一旦立案,中国企业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20天内应诉。中国四家企业是否应诉目前尚不可知。但可以清楚的是,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应诉,中国企业将不战而败;而如果败诉,且如原告所提请的ITC最终对我国产品发布普遍排除令,则在原告专利有效期内,中国任何企业生产的发光二极管产品及包含发光二极管的下游产品将被全面禁止向美出口。

  严峻的现实告诉我们,337调查已经成为美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付外国公司特别是中国公司的一个强有力的法律工具。资料显示,美国针对中国企业提起337调查在近年呈上升趋势。2007年,无论是从涉案数量还是涉案金额来看,中国企业已经成为337调查的最主要对象。2007年美国对我国企业的337调查案件17起,达同期美国337调查案件的50%以上;涉案金额超过20亿美元。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感受到337调查对其产品向美出口所带来的巨大压力和威胁。

  何谓337调查

  “337条款”最早见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并因此而得名。自此以后,美国历次贸易立法不断对该条款加以修正与发展。对确定现行337条款的实体架构与程序运作影响最大的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on Act)第1342条与《1995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Uruguay Round Agreement Act)对美国法典第28编的修订。

  《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42条以“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为题规定货物所有人、进口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1)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其威胁或效果足以摧毁或实质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此类产业的建立,或限制、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2)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美国而销售,或进口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并且在这四项权利方面已经存在或有尚在建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做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理。

  337调查中严厉的补偿方式

  从内容上初步看来,337调查显得并不足为奇。然而,问题在于,在上述不公平做法被视为非法后,美国可以采取的措施是相当严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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